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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纱布留体内十几年医院赔偿十多万

  因牙疼做完后,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总是流黄绿色鼻涕,并且伴有、呕吐、憋气等症状。直到有一天从鼻子里抽出一根纱条,患者才恍然大悟,自己这么多年来的病痛都是由它造成的。患者将给她做的医院起诉至法院。日前,天津市和平区人们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7万余元。

  1997年6月,彭女士(化名)因牙疼难忍来到一家医院疗养。医生经诊断,确认为“右上颌囊”,并为其做了“右上颌囊袋形术”。彭女士称,此次后十多年,她一直感觉鼻部不适,而且经常流出黄绿色鼻涕,还伴有咳嗽、打鼾、、恶心、呕吐、憋气等症状。在这十几年中,彭女士反复前往医院检查和疗养,但都未能彻底。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彭女士从鼻孔里抽出一根纱条,次日其前往医院就诊,医院专家进行会诊。2011年1月,医院出具意见为:慢性右鼻鼻窦炎。同年3月,彭女士在医院做了右侧上颌窦术和右鼻息肉摘除术。出院诊断为:右侧上颌窦霉菌病,鼻息肉。出院情况为:。同年5月,彭女士再次住院疗养并做了二次。

  2011年11月11日,彭女士将1997年为她疗养的医院起诉至法院,称被告医生在为她做时违反疗养常规,将“碘仿纱条”存留在她体内,导致遭受十几年的病痛折磨,且病情不断加重,造成其逐渐患上多种。

  被告医院的代理人辩称,原告提交的“碘条”与他们医院使用的不同。所以彭女士鼻孔中取出的“碘条”不是在他们医院疗养期间残留的。原告主张的因“碘条”残留产生的各项费用,均与他们医院无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损害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机构的意见为,被告医院对彭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彭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应承担异物存留的完全责任。彭女士右上颌窦内“碘仿纱条”存留十多年,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疗养右上颌囊的过程中,为原告的伤口填塞了“碘条”。2010年12月,原告从鼻腔中抽出“碘条”。但被告对原告从鼻腔中抽出“碘条”的事实不予认可。法官表示,原告提供的1997年门诊病历记载填塞了“碘条”,在此后的门诊病历中未见抽出“碘条”的记录。原告在术后出现“流黄鼻涕”等症状,说明术后局部有存在,该与“碘条”存留有关。此后,原告在医院疗养,被诊断为右侧上颌窦霉菌病、鼻息肉。上述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相关性,印证“碘条”存留体内的事实。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客观、明确,法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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