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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产畸形儿担责

  重庆市梁平县一名产妇,在重庆一家专门从事母婴服务的医院做了包括4次B超在内的7次产检,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但胎儿出生后右手严重畸形,遂将医院告上法庭。2013年10月10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重庆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赔偿14.60万元。

  2012年10月,梁平县安胜乡村民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1月12日起,她开始在专门从事母婴服务的重庆某医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13年7月25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医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7次,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2013年7月25日,重庆某医院对张某行剖宫产取出一男婴,术后医生明确告知张某及其丈夫黄某某婴儿存在右手缺如的严重畸形。

  孩子出生2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遂将重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3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平县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行为进行了过错鉴定。鉴定认为:胎儿右手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芳华医院的行为虽未违反相关卫生部门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作为从事母婴服务的专注机构,除应当查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胎儿畸形外,对存在胎儿发育异常怀疑的情形,仍应谨慎注意。医院在其中2次检查中,分别检查提示“双侧上臂、前臂及双侧大腿、小腿长骨可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和“胎儿右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患者,致使患者错过了及时“追踪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孩子的右手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张某和黄某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遂依法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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